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在对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该认可检验机构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违反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

口岸查验三次发现货证不符或环保项目有异议,经查实属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责任的。

整改期间,暂停该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