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五章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废物原料系指允许输入中国境内的可作原料用的废物。 第二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下发。 第二十五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实施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考核、认可及现场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