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有关纺织品贸易安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配额管理机关及职责 第四条 签证机关及证书电子数据传输部门职责 第五条 配额分配方式 第二章 出口许可制度 第六条 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配额和出口证书管理制度,由海关监管,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检验。 第七条 出口证书由许可证局及其委托的地方签证机关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数量和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分配数量签发。海关凭出口证书验放。对法定检验的出口纺织品和需经检验检疫… 第八条 出口证书所列年度应与货物出运年度相一致。 第九条 出口证书实行“一批一证”且不得转让,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重新换发出口证书。 第十条 出口证书的申领及签发工作按照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关签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配额的招标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根据“效益、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对部分类别纺织品配额实行招标。 第十二条 配额招标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配额的自主申领 第十三条 自主申领配额类别的确定 第十四条 自主申领配额的分配 第十五条 自主申领配额的使用 第十六条 自主申领配额数量的调整 第十七条 自主申领配额的核查 第十八条 自主申领配额类别的调整 第五章 业绩配额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业绩配额按各地方和中央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纺织品出口业绩进行分配,分为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的出口业绩和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的出口业绩两部分。 第二十条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第二十一条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第二十二条 业绩配额的来源 第六章 工业家配额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程序 第二十五条 配额分配办法 第二十六条 管理方式 第七章 欧洲博览会配额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配额使用要求 第二十八条 参与博览会配额分配企业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配额分配原则 第三十条 分配程序 第三十一条 招标类别的使用费 第三十二条 参展方式 第八章 配额的上交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 配额的上交 第三十四条 配额的转让 第九章 核查和反馈 第三十五条 对设限国出口协议项下纺织品,实行许可证电子核查。 第三十六条 在纺织品出口实现国内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网管理之前,外经贸部凭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的签证数据和设限国的清关数据对配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第十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设限国家出口受限纺织品,须符合设限国家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禁止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避开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的规定,经第三国或地区转口至设限国家,禁止使用中国的配额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配额转让规定进行配额转让的,外经贸部可双倍扣减有关企业配额年度当年转让配额类别或相关类别配额数量。 第三十九条 对私自更改或伪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纺织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而导致企业不能正常使用配额时,在提供有关证明后,经外经贸部批准,未能正常使用的配额可计列出口业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关于对非紧俏类别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