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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出口许可制度

第六条 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配额和出口证书管理制度,由海关监管,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检验。 第七条 出口证书由许可证局及其委托的地方签证机关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数量和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分配数量签发。海关凭出口证书验放。对法定检验的出口纺织品和需经检验检疫… 第八条 出口证书所列年度应与货物出运年度相一致。 第九条 出口证书实行“一批一证”且不得转让,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重新换发出口证书。 第十条 出口证书的申领及签发工作按照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关签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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