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配额的上交
地方企业未使用的配额(含欧盟工业家配额)应当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上交外经贸部,中央企业直接上交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向外经贸部上交配额的时间应不迟于配额年度当年10月31日。
对于10月31日后未上交且未申领相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配额,由外经贸部负责收回另行分配。
截止到配额年度第二年3月1日,如果已签发的许可证仍无设限国清关反馈数据(发空证),将取消相关公司该许可证配额数量的配额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