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自主申领配额的使用
出口企业在出口自主申领类别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在签订外销合同前,先行向所在地区签证机关或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查询有关配额类别配额剩余数量。在确认有剩余数量后,方可对外签约。签约后,应立即凭外销合同向所在地区签证机关申领出口证书。
签证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须再审核企业的外销合同,并核实有关类别本地区配额剩余数量后,方可为企业签发出口证书。
出口企业在出口自主申领类别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在签订外销合同前,先行向所在地区签证机关或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查询有关配额类别配额剩余数量。在确认有剩余数量后,方可对外签约。签约后,应立即凭外销合同向所在地区签证机关申领出口证书。
签证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须再审核企业的外销合同,并核实有关类别本地区配额剩余数量后,方可为企业签发出口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