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自主申领配额数量的调整

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本地区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90%后,可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中央企业在许可证局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100%后,可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

外经贸部根据提出申请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有关类别的清关率,决定是否批准及批准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