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自主申领配额类别的确定

外经贸部对配额年度当年1至8月配额清关率和上年清关率均在40%以下的纺织品配额类别在下一年度配额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由出口企业自主申领出口证书。

外经贸部在当年9月公布下一年度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类别清单,并在当年12月15日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