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章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核查和反馈 第三十五条 对设限国出口协议项下纺织品,实行许可证电子核查。 第三十六条 在纺织品出口实现国内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网管理之前,外经贸部凭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的签证数据和设限国的清关数据对配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