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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而导致企业不能正常使用配额时,在提供有关证明后,经外经贸部批准,未能正常使用的配额可计列出口业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关于对非紧俏类别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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