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关于对非紧俏类别纺织品被动配额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签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73号)、《关于加强对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36号)、《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1999〕外经贸管发第32号)、《关于〈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1号)、《关于鼓励企业用好纺织品被动配额若干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241号)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5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