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下列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第四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六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第九条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就近渔港或船籍港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 第十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的,应当在1小时内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其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事故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在进入第一个港口或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第十四条 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由渔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需要,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开展以下工作: 第十八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开展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九条 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第二十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因调查需要,可以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除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外,当事船舶未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同意,不得驶离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60日内制作完成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为自然灾害事故的,应当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调查报告制作完成之日起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调查结案报告,并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属于非本船籍港渔业船舶事故的,应当抄送当事船舶船籍港渔… 第二十五条 在入渔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远洋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在入渔国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后,远洋渔业船舶所属、代理或承租企业应当将调查结果经所在地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 第二十六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调查材料。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和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 第二十八条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调解

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开展调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并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签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四条 已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递交终止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各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下列事故类型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中下列事故类型的含义: 第三十九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5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