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
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
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责任的认定;
要求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处理意见或建议。
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
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
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责任的认定;
要求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处理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