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

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

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责任的认定;

要求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处理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