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60日内制作完成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事故调查报告完成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或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