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在入渔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远洋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在入渔国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后,远洋渔业船舶所属、代理或承租企业应当将调查结果经所在地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