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需要,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开展以下工作:
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
检查船舶、船员等有关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
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开展调查。
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
检查船舶、船员等有关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
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