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调解 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调解 第三十四条 已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递交终止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