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调解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调解 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