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六章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下列事故类型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中下列事故类型的含义: 第三十九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5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