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下列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第四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六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