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 第一章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