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禁止有关船舶、设施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