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事故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接报时间;

当事船舶概况及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事故原因及简要经过;

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核实后及时补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当首先通过电话简要报告,并尽快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上报全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