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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第九条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就近渔港或船籍港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 第十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的,应当在1小时内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其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事故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在进入第一个港口或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第十四条 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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