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船长及驾驶值班人员、轮机长及轮机值班人员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水域情况;

事故发生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受损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提交报告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及时检验后补报;

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船舶、设施沉没的,说明沉没位置;

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