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船长及驾驶值班人员、轮机长及轮机值班人员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水域情况;
事故发生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受损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提交报告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及时检验后补报;
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船舶、设施沉没的,说明沉没位置;
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