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民航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促进航班时刻资源配置的公平、高效、竞争和廉政,促进民航航班运行的正常与有序,深入推进民航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民航强国战略目标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航班时刻,是指航空器在指定日期和时间,为抵离某个机场而使用相关基础设施与服务的权利。航班时刻的时间基于挡轮挡时间和撤轮挡时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班时刻主协调机场、辅协调机场的时刻管理工作,人道主义、专机、应急、外交等紧急重要飞行除外。重大航空运输、公务、校验、调机以及通用等飞行的时刻管理办…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航班时刻实施管理,航空承运人享有平等的航班时刻使用权。 第五条 航班时刻管理的目标与任务是: 第六条 航班时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第七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八条 主协调机场采用24小时全时段航班时刻协调配置管理方式,辅协调机场在特定月份或者特定时段采用航班时刻协调配置管理方式。机场之间进港离港航班时刻匹配时,按照主协调机…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航运输机场,应当确定为主协调机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航运输机场,可以确定为辅协调机场: 第十一条 航班时刻管理的基本规则是: 第十二条 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在主协调机场、辅协调机场建立时刻池和时刻库。所有可供配置的航班时刻应当进入时刻池,所有已配置的航班时刻应当进入时刻库。时刻池和时刻库之外,不… 第十三条 时刻池内的航班时刻,属于初级市场航班时刻,实行行政化配置。时刻库内的航班时刻,属于次级市场航班时刻,实行市场化配置。 第十四条 时刻池内航班时刻协调配置的通用优先顺序为历史航班时刻确认、历史航班时刻调整、新进入航空承运人协调配置、在位航空承运人协调配置。 第十五条 航空承运人申请航班时刻,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航空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列入航班时刻申请资格受限名单: 第十七条 获得航班时刻历史优先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八条 航班时刻执行率计算应当遵照下列规则: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下,航空承运人所持有的航班时刻可不计入执行率考核: 第二十条 航空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界定为有意或反复滥用航班时刻: 第二十一条 货邮飞行时刻协调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在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本地区每一个主协调机场、辅协调机场,组织成立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承运… 第二十五条 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负责人道主义、专机、应急、外交等紧急重要飞行的时刻安排;根据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公务、校验、调机等飞行的时刻申请受理和安排,并定期… 第二十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次日补班飞行的时刻安排,并定期向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协调人应当具备航班时刻管理方面的知识技能和协调配置经验,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第四章 航班时刻初级市场配置规则

第二十八条 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在主协调机场的时刻池和时刻库内,建立不同类别的时刻池和时刻库: 第二十九条 主协调机场各类时刻池的所占比例,应当根据机场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来确定,并保持基本稳定。各类时刻池中各时段航班时刻的具体数量,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优化航班结构需要,… 第三十条 换季航班时刻协调配置时,上一同航季具有历史优先权资格的航班时刻,应当确定为历史航班时刻,享有航班时刻配置的第一优先权。未确定为历史航班时刻的,应当进入时刻池进行… 第三十一条 换季航班时刻协调配置时,历史航班时刻调整享有航班时刻配置的第二优先权。历史航班时刻调整适用于连续3个同航季确认为历史优先权的航班时刻。保持历史优先权的持续航季越… 第三十二条 换季航班时刻协调配置时,新进入航空承运人享有时刻配置的第三优先权,时刻池中20%-50%的航班时刻,应当优先配置给新进入航空承运人。 第三十三条 换季航班时刻协调配置时,在位航空承运人享有时刻配置的第四优先权,时刻池内剩余的航班时刻,应当配置给在位航空承运人。 第三十四条 在新进入航空承运人之间、或者在位航空承运人之间协调配置航班时刻时,应当运用下列量化优先配置规则: 第三十五条 换季航班时刻协调配置初步完成后,协调人应当根据已经确定的优先配置次序,建立航班时刻等候名单,有效期保持到换季时间。 第三十六条 日常航班时刻协调配置过程中,对各类时刻池中的航班时刻,协调人应当运用优先配置量化规则,至少每2周进行一次配置。

第五章 航班时刻初级市场配置程序

第三十七条 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系统,优化航班时刻管理程序,提高航班时刻管理效率。采用互联网邮件、航空固定通信网电报等为航班时刻管理的主要沟通方式,最大限度… 第三十八条 国外航空承运人、港澳台地区航空承运人、国内航空承运人的国际地区航班时刻换季协调配置,按照国际航班时刻协调配置的程序统一进行。国内航班时刻的换季协调配置,按照本办… 第三十九条 上一航季结束后2周内,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航季的主协调机场名单、辅协调机场名单、机场容量标准和协调参数,以及各类时刻池的配置占比、新进入航空承运… 第四十条 航季结束后2周内,协调人应当完成国内历史航班时刻的确认工作,并接受航空承运人历史航班时刻调整申请。航季结束后4周内,协调人应当完成国内历史航班时刻的调整工作。历… 第四十一条 每年7月中旬,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国内时刻池,每年8月接受航空承运人的冬航季航班时刻申请。每年11月中旬,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国… 第四十二条 每年9月中上旬,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冬航季航班时刻配置集中办公。每年1月中上旬,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夏航季航班时刻配置集中办公。集中办公期间… 第四十三条 换季航班时刻协调集中办公结束后,地区管理局应当将航班时刻协调配置结果汇总飞行计划管理部门,由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会同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对航班时刻进行编排。 第四十四条 工作日内,协调人应当随时受理航空承运人的日常航班时刻申请。航空承运人日常申请航班时刻,应在执行日期前4周向协调人提出申请。对航空承运人的航班时刻申请,协调人应当…

第六章 航班时刻次级市场配置

第四十五条 时刻库内同类别航班时刻之间可以进行等量交换,航班时刻交换应当遵从下列规则: 第四十六条 时刻库内的航班时刻可以进行转让,航班时刻转让应当遵从下列规则: 第四十七条 时刻库内的航班时刻可以进行共同经营,航班时刻共同经营应当遵从下列规则: 第四十八条 航空承运人安全运行许可或经营许可失效时,由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召回其所持有的航班时刻。 第四十九条 航空承运人可以主动归还暂不使用的航班时刻,归还期满后航班时刻自动返回给航空承运人使用,归还航班时刻应当遵照下列规则: 第五十条 机场容量调减以及国家重大活动等情况下,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航班时刻。撤销航班时刻应当遵照下列规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协调人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廉洁从业,坚持中立、透明、非歧视的行事方式,对所有国内外航空承运人一视同仁,做到规则程序结果的公开透明。 第五十二条 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协调人应当在协调参数之内配置航班时刻,不得超出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公布的机场容量标准配置航班时刻。 第五十三条 航班时刻管理过程中的下列信息,应当及时向航空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和其他利益紧密相关方公开: 第五十四条 航班时刻管理过程中的下列信息资料可以不公开,但应当整理归档备查,保存期为10年: 第五十五条 根据履行航班时刻监管职责的需要,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航空承运人提供、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数据和资料。航空承运人应当按照航班时刻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报送相关… 第五十六条 对列入航班时刻申请资格受限名单的航空承运人,由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给予1个航季、2个航季或者无限期暂停受理全国机场航班时刻申请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对航空承运人的航班时刻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回航班时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颁布的《关于印发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0〕51号)、《关于印发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的通知》…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航空承运人航班时刻配置基数量化规则 2. 国际地区航班时刻效能配置系数量化规则 3. 国内航班时刻效能配置系数量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