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航空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界定为有意或反复滥用航班时刻:
向社会公众公布的离港到港时间,与获得的航班时刻不一致。
将获得的航班时刻,用于与其申请目的明显不同的航空运营业务。
故意在明显不同的时间运营业务。
其他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有意或反复滥用航班时刻的行为。
向社会公众公布的离港到港时间,与获得的航班时刻不一致。
将获得的航班时刻,用于与其申请目的明显不同的航空运营业务。
故意在明显不同的时间运营业务。
其他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有意或反复滥用航班时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