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八条 主协调机场采用24小时全时段航班时刻协调配置管理方式,辅协调机场在特定月份或者特定时段采用航班时刻协调配置管理方式。机场之间进港离港航班时刻匹配时,按照主协调机…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航运输机场,应当确定为主协调机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航运输机场,可以确定为辅协调机场: 第十一条 航班时刻管理的基本规则是: 第十二条 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在主协调机场、辅协调机场建立时刻池和时刻库。所有可供配置的航班时刻应当进入时刻池,所有已配置的航班时刻应当进入时刻库。时刻池和时刻库之外,不… 第十三条 时刻池内的航班时刻,属于初级市场航班时刻,实行行政化配置。时刻库内的航班时刻,属于次级市场航班时刻,实行市场化配置。 第十四条 时刻池内航班时刻协调配置的通用优先顺序为历史航班时刻确认、历史航班时刻调整、新进入航空承运人协调配置、在位航空承运人协调配置。 第十五条 航空承运人申请航班时刻,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航空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列入航班时刻申请资格受限名单: 第十七条 获得航班时刻历史优先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八条 航班时刻执行率计算应当遵照下列规则: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下,航空承运人所持有的航班时刻可不计入执行率考核: 第二十条 航空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界定为有意或反复滥用航班时刻: 第二十一条 货邮飞行时刻协调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