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本地区每一个主协调机场、辅协调机场,组织成立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承运人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协调人列席。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宜进行审视,定期开展协调工作,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航班时刻管理细则,包括航空承运人航班时刻配置基数量化规则、航班时刻效能配置系数量化规则。

机场容量标准和协调参数。

国际地区时刻池与国内时刻池的配置占比、新进入航空承运人与在位航空承运人的配置占比。

航班时刻使用监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