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制定本地区每一个主协调机场、辅协调机场的航班时刻管理细则,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核后公布。
研究提出本地区主协调机场名单、辅协调机场名单、机场容量标准和航班时刻协调参数,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查批准。
研究提出国际地区时刻池与国内时刻池的配置占比、新进入航空承运人与在位航空承运人的配置占比,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核后公布。
组织实施本地区主协调机场、辅协调机场历史时刻确认、历史时刻调整以及换季、日常航班时刻协调配置工作。
监控航空承运人航班时刻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