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在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航班时刻配置政策和管理办法。

审查批准主协调机场名单、辅协调机场名单、机场容量标准和航班时刻协调参数。

处理有关航班时刻管理工作的投诉,保留对航班时刻配置的裁决权和最终决策权。

根据国家战略利益需要以及国家基本航空服务需要,在机场容量标准之内安排航班时刻。

组织航班时刻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监督检查航班时刻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