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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在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本地区每一个主协调机场、辅协调机场,组织成立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承运… 第二十五条 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负责人道主义、专机、应急、外交等紧急重要飞行的时刻安排;根据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公务、校验、调机等飞行的时刻申请受理和安排,并定期… 第二十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次日补班飞行的时刻安排,并定期向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协调人应当具备航班时刻管理方面的知识技能和协调配置经验,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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