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在新进入航空承运人之间、或者在位航空承运人之间协调配置航班时刻时,应当运用下列量化优先配置规则:
运用航空承运人航班时刻配置基数量化规则,以航空承运人上一个同航季在该机场的航班时刻执行率记录、航班正点率记录、滥用航班时刻记录以及在中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安全记录的加权平均,确定航空承运人航班时刻配置基数。
运用航班时刻效能配置系数量化规则,以申请时刻涉及航班的通达性、可用座公里数、公平有序竞争性、空中交通流向均衡性、航线稳定性、发展战略的符合性等要素的加权平均,确定申请时刻的航班时刻效能配置系数。
根据确定的航空承运人航班时刻配置基数、申请时刻的航班时刻效能配置系数,以两者的乘积大小确定优先配置次序。
航空承运人根据优先配置次序在时刻池中选择时刻,同一航空承运人在同一类别时刻池中选择时刻的数量不得超过时刻池航班时刻总数的50%。
量化规则根据行业发展实际需要,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修订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