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航班时刻初级市场配置程序 第三十七条 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系统,优化航班时刻管理程序,提高航班时刻管理效率。采用互联网邮件、航空固定通信网电报等为航班时刻管理的主要沟通方式,最大限度… 第三十八条 国外航空承运人、港澳台地区航空承运人、国内航空承运人的国际地区航班时刻换季协调配置,按照国际航班时刻协调配置的程序统一进行。国内航班时刻的换季协调配置,按照本办… 第三十九条 上一航季结束后2周内,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航季的主协调机场名单、辅协调机场名单、机场容量标准和协调参数,以及各类时刻池的配置占比、新进入航空承运… 第四十条 航季结束后2周内,协调人应当完成国内历史航班时刻的确认工作,并接受航空承运人历史航班时刻调整申请。航季结束后4周内,协调人应当完成国内历史航班时刻的调整工作。历… 第四十一条 每年7月中旬,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国内时刻池,每年8月接受航空承运人的冬航季航班时刻申请。每年11月中旬,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国… 第四十二条 每年9月中上旬,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冬航季航班时刻配置集中办公。每年1月中上旬,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夏航季航班时刻配置集中办公。集中办公期间… 第四十三条 换季航班时刻协调集中办公结束后,地区管理局应当将航班时刻协调配置结果汇总飞行计划管理部门,由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部门会同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对航班时刻进行编排。 第四十四条 工作日内,协调人应当随时受理航空承运人的日常航班时刻申请。航空承运人日常申请航班时刻,应在执行日期前4周向协调人提出申请。对航空承运人的航班时刻申请,协调人应当…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