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工作日内,协调人应当随时受理航空承运人的日常航班时刻申请。航空承运人日常申请航班时刻,应在执行日期前4周向协调人提出申请。对航空承运人的航班时刻申请,协调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是否受理的答复,并在执行日期前至少1周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