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航空承运人可以主动归还暂不使用的航班时刻,归还期满后航班时刻自动返回给航空承运人使用,归还航班时刻应当遵照下列规则:
归还的航班时刻应当具有历史优先权。
归还航班时刻应当提前至少4周向协调人提出。
一个航季内归还次数仅限一次,归还时段应为连续自然周且不超过整航季的1/3。
归还期间免于考核航班时刻的执行率。
归还的航班时刻应当具有历史优先权。
归还航班时刻应当提前至少4周向协调人提出。
一个航季内归还次数仅限一次,归还时段应为连续自然周且不超过整航季的1/3。
归还期间免于考核航班时刻的执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