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机场容量调减以及国家重大活动等情况下,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航班时刻。撤销航班时刻应当遵照下列规则:
按照预先设定的优先撤销顺序撤销航班时刻,并至少提前4周通知航空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紧急情况下例外。
国际地区航空飞行或国家基本航空服务的航班时刻,原则上不予撤销。
航空承运人在机场每周仅持有14个或以下航班时刻的,原则上不予撤销。
某航线每周仅有14个或以下航班时刻的,原则上不予撤销。
按照预先设定的优先撤销顺序撤销航班时刻,并至少提前4周通知航空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紧急情况下例外。
国际地区航空飞行或国家基本航空服务的航班时刻,原则上不予撤销。
航空承运人在机场每周仅持有14个或以下航班时刻的,原则上不予撤销。
某航线每周仅有14个或以下航班时刻的,原则上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