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航班时刻管理过程中的下列信息,应当及时向航空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和其他利益紧密相关方公开:
每一个主协调机场、辅协调机场的航班时刻管理细则,包括航空承运人航班时刻基数配置规则、航班时刻效能系数配置规则。
主协调机场名单、辅协调机场名单、机场容量标准和航班时刻协调参数。
各类时刻池的配置占比。
新进入航空承运人与在位航空承运人的配置占比,新进入航空承运人名单和在位航空承运人名单。
历史航班时刻确认和历史航班时刻调整结果。
历史航班时刻确认、历史航班时刻调整完成后的国际地区航班时刻池、国内航班时刻池。
航班时刻协调配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