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管制员应当根据仪表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间隔,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 第二百零八条 航空器在管制空域进行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管制员应当根据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间隔。 第二百零九条 同时有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时,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执行;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导航、通信、监视等管制条件,合理选择配备间隔的方法。任何情况下,为航空器配备至少一种管制间隔。所采用的管制间隔,应当符合间隔标准,同时,为了加速… 第二节 垂直间隔和安全高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其垂直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管制单位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提供管制服务时,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的垂直间隔: 第二百一十三条 航空器进行航路和航线飞行时,应当按照所配备的飞行高度层飞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第二百一十五条 选择飞行高度层,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同一航路、航线有数架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时,通常应当分别把每架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如果不能配备在不同的飞行高度层时,可以允许数架航空器在同一航线、… 第二百一十七条 航空器飞行高度层的配备,由相关管制单位负责。申请批准程序如下: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机场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开始,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最低等待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距离仪表进近程序起始高度不得… 第二百一十九条 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 第二百二十条 机场管制地带或者进近管制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125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作起落航线飞行的航空… 第二百二十一条 航空器改变高度时,已经在某一高度层巡航的航空器通常比其他要求进入该巡航高度层的航空器更具有优先权。当两架或者多架航空器在同一巡航高度层时,排列在前的航空器通常具…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通过位置报告,确信两架航空器位于不同地理位置上空,则相关航空器之间存在横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1)。地理位置可以通过目视或者参考导航设备确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导航设备或者方法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横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百二十四条 规定的不同航路(航线)的宽度和保护空域互相不重叠,且飞行的航空器相互不交叉穿越,航空器可以在航路(航线)上顺向飞行,否则应当为航空器配备其他间隔。 第二百二十五条 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10分钟。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参…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同高度上,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在相互穿越对方航路中心线或者航线时,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7);如果可以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 第二百二十八条 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同航迹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在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之间,与被穿越的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 第二百二十九条 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参照附件10图12);如果… 第二百三十条 两架航空器在相距距离不小于50公里的两个导航设备外侧逆向飞行时,如果能够保证在飞越导航设备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可以在飞越导航设备… 第二百三十一条 使用测距台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采用马赫数技术为航空器配备纵向间隔时,沿同航迹平飞、上升或者下降飞行的喷气式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在规定基于性能导航(PerformanceBasedNavigation,简称PBN)的航路、航线上运行时,航空器之间的纵向距离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等待航空器可以在不同的定位点上空等待飞行,但这些等待航线空域和保护空域不得互相重叠,否则应当为在相邻等待航线上飞行等待的航空器之间配备垂直间隔。 第二百三十五条 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同航迹不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不同航迹、不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管制员根据进场航空器位置而发放起飞许可时,离场航空器距进场航空器的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参照附件10图31): 第四节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三十九条 航空器进行目视飞行时,管制员应当根据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间隔。 第二百四十条 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符合以下气象条件: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高度3000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千米… 第二百四十一条 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2公里。 第二百四十二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其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相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并调整间隔: 第二百四十五条 在机场管制地带内,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的纵向和横向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第五节 航空器尾流间隔标准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避免尾流影响,管制员应当为航空器之间配备尾流间隔。但是在下列情况时,管制员则不需要为航空器之间配备尾流间隔: 第二百四十七条 尾流间隔标准根据机型种类而定,本规则中航空器机型种类按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分为下列三类: 第二百四十八条 当使用下述跑道时,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重型机和中型机、重型机和轻型机、中型机和轻型机,其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不得少于2分钟(参照附件10图32、33);前后起…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使用下述跑道起飞时,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重型机和中型机、重型机和轻型机、中型机和轻型机,其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不得小于3分钟(参照附件10图34);前后起飞… 第二百五十条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机和中型机时,其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不得少于2分钟。 第二百五十一条 当使用入口内移跑道时,在下列情况下,轻型或者中型航空器和重型航空器之间,以及轻型航空器和中型航空器之间的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不得小于2分钟: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使用入口内移跑道时,在下列情况下,轻型航空器和A380-800型航空器之间,以及中型航空器和A380-800型航空器之间的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不得小于3分钟: 第二百五十三条 在下述情况中,当较重尾流种类的航空器正在低空通场或者复飞时,轻型或者中型航空器与重型航空器之间、轻型航空器与中型航空器之间的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时间不得小于2分… 第二百五十四条 前后起飞离场或者前后进近的航空器,其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第六节 间隔标准的降低 第二百五十五条 降低本章第三节规定的仪表飞行水平间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塔台和进近管制区内,降低本章第三节的仪表飞行水平间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二百五十七条 根据二百五十五条和二百五十六条降低间隔标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运行变更,且运行的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