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第二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节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第二节 垂直间隔和安全高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其垂直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管制单位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提供管制服务时,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的垂直间隔: 第二百一十三条 航空器进行航路和航线飞行时,应当按照所配备的飞行高度层飞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第二百一十五条 选择飞行高度层,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同一航路、航线有数架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时,通常应当分别把每架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如果不能配备在不同的飞行高度层时,可以允许数架航空器在同一航线、… 第二百一十七条 航空器飞行高度层的配备,由相关管制单位负责。申请批准程序如下: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机场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开始,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最低等待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距离仪表进近程序起始高度不得… 第二百一十九条 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 第二百二十条 机场管制地带或者进近管制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125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作起落航线飞行的航空… 第二百二十一条 航空器改变高度时,已经在某一高度层巡航的航空器通常比其他要求进入该巡航高度层的航空器更具有优先权。当两架或者多架航空器在同一巡航高度层时,排列在前的航空器通常具… 第二百一十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