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选择飞行高度层,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汞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汞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航空器的最佳飞行高度层;
天气状况;
航路、航线最低飞行高度;
飞行高度层使用情况;
飞行任务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