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航空器飞行高度层的配备,由相关管制单位负责。申请批准程序如下:

起飞航空器的驾驶员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提交飞行计划时,提出拟使用飞行高度层的申请。

起飞机场所在区域的区域管制单位对航空器申请的飞行高度层有批准权。区域管制单位如果对申请的高度层有异议,通常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20分钟或者按照管制单位间协议时间提出。

航空器开车前,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向塔台管制单位申请放行许可并报告拟选择的飞行高度层,塔台管制单位在发布放行许可时应当明确批准的飞行高度层。

沿航线其他区域管制单位,如果对起飞航空器申请的或上一区域管制单位批准的飞行高度层有异议,通常在该航空器飞入本管制区10分钟前或者按照管制单位间协议时间向上一区域管制单位提出。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时,因航空器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变飞行高度层的,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向管制单位报告原因和当时航空器的准确位置,请求另行配备飞行高度层。管制单位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时,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

遇有紧急情况,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航空器驾驶员可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但必须立即报告管制单位,并对该决定负责。改变高度层的基本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在转回原航线前,应当向管制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