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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六节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第六节 间隔标准的降低

第二百五十五条 降低本章第三节规定的仪表飞行水平间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塔台和进近管制区内,降低本章第三节的仪表飞行水平间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二百五十七条 根据二百五十五条和二百五十六条降低间隔标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运行变更,且运行的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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