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同高度上,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在相互穿越对方航路中心线或者航线时,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7);如果可以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应当有10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8)。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