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第三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三节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通过位置报告,确信两架航空器位于不同地理位置上空,则相关航空器之间存在横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1)。地理位置可以通过目视或者参考导航设备确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导航设备或者方法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横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百二十四条 规定的不同航路(航线)的宽度和保护空域互相不重叠,且飞行的航空器相互不交叉穿越,航空器可以在航路(航线)上顺向飞行,否则应当为航空器配备其他间隔。 第二百二十五条 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10分钟。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参…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同高度上,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在相互穿越对方航路中心线或者航线时,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7);如果可以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 第二百二十八条 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同航迹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在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之间,与被穿越的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 第二百二十九条 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参照附件10图12);如果… 第二百三十条 两架航空器在相距距离不小于50公里的两个导航设备外侧逆向飞行时,如果能够保证在飞越导航设备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可以在飞越导航设备… 第二百三十一条 使用测距台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采用马赫数技术为航空器配备纵向间隔时,沿同航迹平飞、上升或者下降飞行的喷气式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在规定基于性能导航(PerformanceBasedNavigation,简称PBN)的航路、航线上运行时,航空器之间的纵向距离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等待航空器可以在不同的定位点上空等待飞行,但这些等待航线空域和保护空域不得互相重叠,否则应当为在相邻等待航线上飞行等待的航空器之间配备垂直间隔。 第二百三十五条 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同航迹不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不同航迹、不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管制员根据进场航空器位置而发放起飞许可时,离场航空器距进场航空器的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参照附件10图31): 第二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