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 在规定基于性能导航(PerformanceBasedNavigation,简称PBN)的航路、航线上运行时,航空器之间的纵向距离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无ADS的情况)如果管制员不能通过契约式自动相关监视设施观察到航空器的位置,在使用所需导航性能值为10(RNP10)航路运行时,管制员与航空器驾驶员之间具备直接的话音或者管制员驾驶员数据链通信(CPDLC)联系,航空器的位置报告频率不低于每24分钟一次,在同一航迹上巡航、上升或下降的航空器之间间隔标准为不小于100公里。当航空器未能在预计的时间报告其位置时,管制员应当在3分钟之内采取措施设法与该航空器建立通信联系。如果在航空器预计报告位置时间的8分钟内仍未能够建立通信联系,管制员则应当采取措施为航空器配备其他间隔。
(有ADS的情况,同向)如果管制员能够通过契约式自动相关监视设施观察到航空器的位置,在使用所需导航性能值为10(RNP10)航路运行时,航空器的契约式自动相关监视位置报告频率不低于每27分钟一次,在同一航迹上巡航、上升或下降的航空器之间间隔标准为不小于100公里。
如果管制员能够通过契约式自动相关监视设施观察到航空器的位置,在使用所需导航性能值为4(RNP4)航路运行时,航空器的契约式自动相关监视位置报告频率不低于每32分钟一次,在同一航迹上巡航、上升或下降的航空器之间间隔标准为不小于100公里;契约式自动相关监视位置报告频率不低于每14分钟一次,在同一航迹上巡航、上升或下降的航空器之间间隔标准为不小于60公里。
采用本项的间隔标准时,管制员与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建立正常的通信联系,管制员所使用的主用通信手段,应当能够在4分钟内干预和解决潜在的冲突;所使用的备用通信手段,应当能够在10.5分钟内干预和解决潜在冲突。
利用契约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的航空器周期位置报告或者航路点位置报告超出规定的报告时限3分钟,则该位置报告视为无效,管制员应当尽快采取措施重新获得位置报告;如果超出规定的报告时限6分钟,且可能失去与其他航空器的间隔时,管制员应当尽快采取措施解决可能的冲突。管制员所使用的通信手段应当保证能够在随后的7.5分钟内解决冲突。
(有ADS,逆向)如果管制员能够通过契约式自动相关监视设施观察到航空器的位置,反向航迹上逆向飞行的航空器,在两航空器相遇后且达到以上规定的纵向间隔后,方可上升、下降或者穿越另一航空器所占用的高度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