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采用马赫数技术为航空器配备纵向间隔时,沿同航迹平飞、上升或者下降飞行的喷气式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0分钟;
如果前行航空器较后随航空器快0.02个马赫,为9分钟;前行航空器较后随航空器快0.03个马赫,为8分钟;前行航空器较后随航空器快0.04个马赫,为7分钟;前行航空器较后随航空器快0.05个马赫,为6分钟;前行航空器较后随航空器快0.06个马赫或以上,为5分钟。
使用马赫数时,应当以真马赫数为依据。当采用马赫数技术10分钟的纵向间隔时,前行航空器必须保持等于或者大于后随航空器所保持的马赫数。
在使用马赫数技术采用基于时间的纵向间隔标准的航路上,喷气式航空器应当按照管制员同意的马赫数飞行,如需改变马赫数,应当得到管制员的同意。由于航空器的性能原因,在航路上升或者下降中不能保持原有的马赫数,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在请求上升或者下降时通知管制员。由于颠簸等原因必须立即对航空器的马赫数做暂时改变,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将所做改变尽快通知管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