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二百二十八条 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同航迹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在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之间,与被穿越的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9);如果能够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可以缩小为10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10);如果前后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只有后一架航空器飞越位置报告点10分钟内,其中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开始穿越的时间应当与被穿越航空器之间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