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区域管制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审理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申报的飞行申请和计划,并将批准的飞行申请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和当地飞行管制部门。
航空器预计在本区内起飞前或者预计进入本管制区边界前30分钟校对军用和民用航空器的飞行申请,阅读航行通告,拟定管制方案,听取天气讲解,研究航路、备降机场的天气实况和预报。
收到航空器起飞的通报后,按照飞行计划电报和各位置报告点的预计时间,填写飞行进程单,配备管制间隔,调配飞行冲突。
航空器在本管制区内的机场起飞的,应当在预计起飞前10分钟开始守听;航空器在本管制区内着陆或者飞越的,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进入本管制区边界前30分钟开始守听。
已经接受管制移交的航空器,超过预计进入管制空域边界时间尚未建立联络的,应当立即询问有关管制单位,同时采取措施建立联络。
充分利用通信、导航设备以及航空器的位置报告,准确掌握航空器位置,监督其保持规定的航路和间隔飞行,超过预计飞越位置报告点3分钟尚未收到报告的,应当立即查问情况。
按规定与区域、进近或者塔台管制单位进行管制协调,取得进入条件后通知航空器。航空器进入下一管制空域之前,通知航空器转换至下一管制单位的频率联络。
航空器变更预计起飞时间的,管制员应当按照更改后的预计起飞时间开始工作。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不能沿预定航线飞行的,或者着陆机场关闭的,区域管制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提供航线、备降机场的天气情况和航空器驾驶员要求并能够提供的资料;
按照航空器驾驶员返航或者备降的决定,立即通知有关管制单位以及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并发出有关电报;
充分利用各种导航设备,掌握航空器位置;
航空器要求改变飞行高度层或者改航时,应当查明空中情况,在取得有关管制单位同意后,方可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或者改航;收到航空器驾驶员已被迫改变飞行高度层或者改航的报告后,立即将改变的情况通知空中有关的航空器以及有关的管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