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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四节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第四节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三十九条 航空器进行目视飞行时,管制员应当根据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间隔。 第二百四十条 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符合以下气象条件: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高度3000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千米… 第二百四十一条 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2公里。 第二百四十二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其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相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并调整间隔: 第二百四十五条 在机场管制地带内,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的纵向和横向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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